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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珉

王珉

辽宁省委原书记

王珉,男,汉族,1950年3月生,安徽省淮南人,1968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机械制造专业毕业,工学博士、教授。曾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辽宁省委书记。2017年8月4日,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中文名

王珉

国籍

汉族

出生日期

1950年3月日

毕业院校

南京航空学院

性别

出生地

安徽省淮南

人物履历

1968.09—1972.04,安徽省舒城县石岗公社插队;

1972.04—1975.09,安徽省淮南化工机械厂工人;

1975.09—1978.09,安徽省淮南煤炭学院机电系矿机专业学习;

1978.09—1979.09,安徽省淮南煤炭学院机制工艺教研室教师;

1979.09—1981.12,北京航空学院机械系机械制造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1.12—1983.02,安徽省淮南煤炭学院教师;

1983.02—1986.04,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机械制造专业博士研究生;

1986.04—1987.09,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讲师、实验室主任;

1987.09—1989.02,香港理工学院访问学者;

1989.02—1990.05,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副主任、副教授;

1990.05—1991.12,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副主任、教授;

1991.12—1992.03,南京航空学院秘书长;

1992.03—1993.05,南京航空学院副院长;

1993.05—1994.0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校长;

1994.07—1996.12,江苏省省长助理;

1996.12—2002.05,江苏省副省长;

2002.05—2002.08,江苏省副省长,苏州市委书记;

2002.08—2003.02,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苏州市委书记;

2003.02—2004.10,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

2004.10—2005.01,吉林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

2005.01—2006.11,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

2006.11—2008.01,吉林省委书记;

2008.01—2009.11,吉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11—2010.01,辽宁省委书记;

2010.01—2015.04,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04—2015.05,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07—2016.0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十七届、十八届中央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3月4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6年8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身为省委书记没有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未按照中央要求履行换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公开妄议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大吃大喝、顶风违纪,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从利益输送中获得经济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珉身为中央委员,理想信念动摇,纪律意识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造成恶劣政治影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王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王珉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珉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王珉开除党籍的处分。

立案侦查

2016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7年7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珉涉嫌受贿、贪污、玩忽职守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珉利用其担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其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在担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等职务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7月21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一案。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利用其担任吉林省省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解决财政补助资金、获取港区开发权、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2009年11月,王珉利用其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费用;王珉作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临时党组书记、常务主席,在辽宁省有关选举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反映相关人员的拉票和贿选行为,未按规定调查处理,导致选举中发生大范围的拉票贿选和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破坏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大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王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六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8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对被告人王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担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王珉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王珉作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党组书记、常务主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1年中共辽宁省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未被及时制止,不断蔓延,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损害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王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珉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扣押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虽然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王珉简历·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