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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生

王冬生

原江苏省镇江市政协副主席

王冬生,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江苏镇江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江苏省镇江市政协副主席。2020年12月4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冬生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冬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王冬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中文名

王冬生

国籍

汉族

毕业院校

中央党校

性别

出生年月

1964年1月

出生地

江苏镇江

人物履历

1982.07-1982.12,江苏省句容农业学校畜牧兽医专业毕业后,分配至丹徒县多管局种猪场任技术员;

1982.12-1987.04,丹徒县黄墟乡副业公司工作,任副经理;

1987.04-1989.11,丹徒县黄墟乡党委秘书、团委书记;

1989.11-1993.12,丹徒县丁岗镇副镇长;

1993.12-1994.12,丹徒县宝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其间:1994.06-1996.07,南京农业大学函授国际经贸管理专业大专班学习);

1994.12-1997.11,丹徒县宝堰镇党委书记(其间: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1997.10-1999.10,东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系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1997.11-2002.12,丹阳市副市长;

2002.12-2006.03,丹阳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6.03-2006.12,镇江市农林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6.12-2008.02,镇江市农林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8.02-2009.01,润州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09.01-2011.06,润州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1.06-2012.03,润州区委书记;

2012.03-2016.01,润州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其间:2013.01,兼任镇江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2016.01-2016.04,润州区委书记兼镇江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2016.04-2017.02,润州区委书记;

2017.02-至今,镇江市政协副主席。

镇江市六届、七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7月26日,据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冬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提起公诉

2020年2月,江苏省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冬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冬生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冬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冬生利用担任丹阳市副市长、镇江市农林局局长、润州区区长、润州区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申报、干部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20年12月4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冬生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冬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冬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冬生利用担任丹阳市副市长、镇江市农林局局长、镇江市润州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资金申报、干部选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5万余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冬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冬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冬生(副厅级)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淮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