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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生

姜永生

强奸幼女案罪犯

姜永生,男,1966年7月1日出生,系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铸钢分厂工人。

中文名

姜永生

国籍

汉族

出生日期

1966年7月1日

逝世日期

犯罪事实

姜永生在1998年4月至2007年9月10年间,采取持刀威胁、掐脖子、殴打等手段,丧心病狂地强奸了12名幼女、2名少女,这些女孩当年都还是小学生或初中生。

自1998年4月至2007年9月十年间,被告人姜永生先后在邢台市第三中学、中华北小区国税局家属院、郭守敬小学、顺德路小学、前路子村、第七中学、第八中学、第九中学、育才小学、育红小学、团结路东大街等地,以搬书为名将受害人骗至僻静之处,将未成年女生强奸。

抓捕

近年来,邢台市先后发生二十多起强奸幼女案件,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将其列为部级督办案件。

2007年9月7日,邢台市桥东区又发生一起强奸幼女案,警方在全市范围进行地毯式搜捕,同时根据受害人描述画像通缉。随后,公安部刑侦局一名领导率五名刑侦专家到邢台指导办案,当地警方调动各警种千馀名警力全力破案。11月8日,当地警方通过相关技术鉴定,确定姜永生为系列强奸幼女案重大嫌疑人,随即部署抓捕工作。

11月10日上午,河北警方通过调查,了解到姜永生有可能途经兰州逃往敦煌藏匿。他们一边组织抓捕小组连夜赶赴兰州,一边向甘肃警方发出协查通报。11月11日,犯罪嫌疑人姜永生在一辆长途汽车上被甘肃警方抓获,当天被刑事拘留。11月底,姜永生被邢台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判决

2007年11月底,姜永生被邢台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2009年1月2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永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永生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在强奸过程中手段残忍,造成一名幼女轻伤,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在生理和心理上留下终身不可磨灭的烙印和阴影,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

一审判决之后,姜永生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强奸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判决姜永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

制造震惊中国的邢台系列强奸幼女案的罪犯姜永生,2010年1月20日被执行死刑。

参考资料

10年强奸12幼女邢台一男子被枪决·新浪网